企业孵化 | 研究院入驻科技公司孵化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充分发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宇航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创新创业优势,进一步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创新创业主体的积极性和科技服务的市场活力,使创新创业项目与市场需求充分对接,从而提升项目培育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南京市《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宇航工程研究院运行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入驻和准备入驻研究院的所有科技公司。

第三条  研究院负责提供入驻科技公司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科技公司入驻基本条件

第四条  科技公司必须注册并纳税在研究院所在地,具体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飞天大道69号。

第五条  科技公司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原则上应在研究院确定的发展方向及业务范围框架内。

第六条  科技公司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科技公司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不得影响研究院的环境秩序,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八条  科技公司愿意入驻研究院园区,并服从研究院的管理。

第三章  科技公司入驻孵化模式

第九条  科技公司在研究院入驻孵化有三种模式:

(一)合作持股模式,即科技公司持股95%~90%,研究院持股5%~10%;

(二)独立持股+有偿服务模式,即科技公司持股100%,研究院提供相关有偿服务;

(三)独立持股无服务模式,即科技公司持股100%,研究院不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  对于第一种入驻孵化模式,研究院为科技公司提供免费的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市场营销、技术支持、办公用房等。

第十一条  对于第二种入驻孵化模式,研究院为科技公司提供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相关服务。科技公司入驻孵化两年内,研究院收取服务费每年3万元(不含材料费、市外差旅费、接待费、邮寄费等服务以外的费用),按半价收取100平米内公司基本办公用房的租金,按全价收取100平米外公司用房的租金;科技公司入驻孵化两年后,研究院收取服务费每年5万元(不含材料费、市外差旅费、接待费、邮寄费等服务以外的费用),按全价收取公司全部用房的租金。

第十二条  对于第三种入驻孵化模式,研究院不提供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相关服务。科技公司入驻孵化两年内,研究院按半价收取100平米内公司基本办公用房的租金,按全价收取100平米外公司用房的租金;科技公司入驻孵化两年后,研究院按全价收取公司全部用房的租金。

第四章  科技公司入驻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公司须向研究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宇航工程研究院科技公司入驻孵化申请表》(见附件);

(二)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已办公司)。

第十四条  入驻程序:

(一)研究院对公司、项目、人员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审核通过的科技公司方可入驻;

(二)确定入驻的科技公司与研究院签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宇航工程研究院入驻科技公司协议及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入驻协议》”)和《安全责任书》、《安全承诺书》;

(三)研究院根据房屋使用情况,为科技公司统筹安排办公场所,科技公司应配合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第五章  科技公司入驻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公司应严格遵守研究院的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研究院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公司的员工必须在研究院登记备案,接受研究院的相关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公司可在《入驻协议》约定期满前三个月,向研究院提出申请,经研究院审核同意后方可续签。

第六章  科技公司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协议期内,科技公司可申请退出,但应提前三个月提交退出研究院书面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科技公司协议期内出现以下任意情况,研究院有权解除协议,取消入驻资格:

(一)签署《入驻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入驻研究院的;

(二)入驻科技公司未实际运行或从事与公司正当业务无关活动的;

(三)未经研究院同意,擅自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出研究院所在地的;

(四)将研究院的办公场地转租他方的;

(五)严重或三次违反研究院管理规定,不服从研究院统筹管理的;

(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二十条  研究院对确定退出的科技公司发出退出通知书。科技公司应在接到退出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依据《入驻协议》约定结清应缴费用。逾期不办理退出手续的,研究院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强制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政府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及江宁区的有关政策,入驻科技公司可申请相关政策支持,研究院将协助并辅导科技公司开展申请工作,为科技公司提供宽松的创新创业环境,具体以政府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积极支持入驻公司申报各类人才项目(例如:南京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项目、创新性企业家培育计划、科技顶尖专家聚集计划等)及企业项目(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等),为科技公司提供多方位的科技服务,提高科技公司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具体以政府相关政策为准。

第八章  免费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为入驻科技公司提供以下免费公共服务:

(一)研究院收集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政策、项目、活动等信息,在自有线上、线下信息发布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发布;

(二)协助入驻企业进行前期宣传,在研究院信息平台中展示入驻企业的宣传资料,并将企业官网链接至研究院官方网站中;

(三)组织参加各类公益性企业服务专题培训和讲座等主题活动;

(四)组织公司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五)组织公司参加国内外举办的有关学术交流、技术交流、招商、产品信息发布等方面的会议和活动;

(六)提供院内健身房、休息室、会议室、接待室、培训教室等场地;

(七)研究院积极构建校友网络,为入驻科技公司提供校友资源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规划拓展部负责保管、解释和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研究院发布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科技公司入驻孵化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