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升级“创聚江宁”人才工程 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创新驱动“121”战略和《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名城核心区建设的工作方案》(江宁委发〔2019〕1号),在持续推进“创聚江宁”人才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升级重点人才计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顶尖专家特支计划优化升级措施

第二条  强化顶尖专家战略科技引领作用。对领衔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及省重大原创性研究项目并将项目新落地于本区企业的专家,不受申报资格条件限制,直接纳入顶尖专家特支计划予以支持,享受A类专家政策待遇。

第三条  开辟特殊人才特别支持渠道。对本区急需紧缺战略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园区(街道)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域专家,采用专家论证的形式,提出支持意见。对本区企业、备案新型研发机构中相关专家团队入选江苏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的,根据项目进展和实际投入,按省拨经费1:1的比例,给予引才单位最高1亿元配套资助。

第四条  鼓励顶尖专家落地创新项目。备案新型研发机构中暂未达到区顶尖专家特支计划A类专家层次的团队领军人才,可破格申报,评定后享受相应政策待遇。非本市入选的国家“”“”专家、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等层次的人才,来区创办企业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相当层次认定)的,可直接列入B类专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三章  高端团队引进计划优化升级措施

第五条  聚焦引进海外高端创新团队。对团队领军人才和至少1名核心成员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海外高端创新团队,年龄限制分别放宽到领军人才65周岁,核心成员55周岁。

第六条  扩大高端团队支持范围。申报单位为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威社会组织认定的瞪羚、独角兽、拟上市储备库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销售收入或研发费用占比的限制。申报团队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技术水平处在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地位,经所在园区(街道)重点推荐后,可适当放宽对学历、职称、年龄的限制。

第四章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优化升级措施

第七条  加大创新实绩评价权重。对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双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经国家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资质认定的企业,年销售超2000万元或年纳税超50万元的企业以及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所领创办的企业,在评审中给予优先支持。对其中近2年内累计纳税超过1500万元、600万元、200万元的,经所在园区(街道)重点推荐,可直接作为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威社会组织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负责人,经所在园区(街道)重点推荐,可直接列为评审现场考察对象。

第八条  鼓励人才企业做大做强。国家“”“”、省“双创计划”、市“创业南京”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区“创聚江宁”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以及江宁人才创新创业促进会会员申报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经所在园区(街道)重点推荐,其所创办企业的注册时间可放宽2年。其中,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威社会组织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负责人,其所创办企业的注册时间可再放宽2年。

第九条  建立“一企一策”精准培育清单。定期召开区创新型企业家座谈会,重点聚焦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以及拟上市企业的新生代创业家,现场对接需求,建立项目清单,及时解决诉求,精准推送服务。搭建创新型企业家沟通交流平台,经区创新型企业家本人申请,推荐加入江宁人才创新创业促进会,提供人才对接交流、业务培训、政策宣讲等多项优质服务。

第十条  加快提升自主创新竞争力。对制定重点行业国际国内标准的,可按“一事一议”择优予以重点支持。支持区创新型企业家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创新团队成员可优先纳入区中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计划。

第五章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优化升级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市场化评定机制。对具有海内外行业领军企业中层以上任职经历、新创业2年内获得备案社会风创投等情形的,申报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时,均不再对其学历、职称等设置限定条件。其中,新创业2年内吸纳备案社会风创投融资超过200万元的,经所在园区(街道)重点推荐,可直接评定入选区级项目。

第十二条  推行“以赛代评”评价模式。获得海内外高规格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并符合申报条件的,经所在园区(街道)重点推荐,予以优先支持。其中,获得“赢在南京”海外人才创业大赛总决赛二等奖及以上并落地本区的,可直接评定入选区级项目;其他由我区主办(承办)的重点创新创业赛事,经报区“创聚江宁”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其优秀获奖项目落地本区的(最多择优推荐5个),可直接评定入选区级项目。

第十三条  扩大产业一线人才评价自主权。各园区(街道)可结合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对特别优秀的人才项目不受学历、职称、出资方式等资格条件限制,破格推荐参加区级评审。对各园区载体国资入股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区级评审在专家评分基础上,综合运用园区(街道)推荐、企业发展情况、人才资质等加分权重。

第十四条  加大创新实绩评价权重。对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双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经国家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资质认定的企业,和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专家创办的企业,在评审中给予优先支持。其中,企业年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经所在园区(街道)重点推荐,可直接评定入选区级项目。

第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在区“连续创业”。对在本市企业从未持有公司股权的法定代表人,或从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创业公司、且创业项目在申报公司具体实施的,其申报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时,经所在园区(街道)破格推荐,可视同在我区“首次创业”。对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初始创业项目被行业龙头企业收购、且其不再担任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支持其“二次创业”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支持博士后在区就地转化科研成果。在宁博士后申报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投入创业项目的实收资本可由博士后个人和所在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单位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投入不少于50万元(含技术入股)。项目评审时,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经历视同设站企业高管任职经历,予以优先支持。

第六章  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优化升级措施

第十七条  扩大高层次创新人才(企业创新类)扶持计划适用范围。对在本区落户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威社会组织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中从事研发或技术创新的人才,纳入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对象。

第十八条  加大高层次创新人才(高技能类)引育力度。鼓励区内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高级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的技能人员,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或技术能手、南京市中青年高技能人才等高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创新人才(高技能类)申报对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本细则中未涉及政策,仍按《关于深化实施“创聚江宁”人才工程 打造产业科技人才高地的意见》(江宁委发〔2016〕18号)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执行。具体政策实施口径,以各项计划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上述政策所需经费,原则上区财政、载体财政按1:1比例承担,个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