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和宁委发〔2020〕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计划包括3个子计划,分别是急需紧缺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又称“3计划”),海外高端创新团队集聚计划(又称“4计划”),以及海外专家工作室柔性引才计划(又称“5计划”)。本计划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等我市五大地标产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本计划的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
“3计划”和“5计划”的用人单位是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独立纳税的新型研发机构和各类企业。
“4计划”的用人单位应为我市各类企业,所属产业领域应符合我市“4+4+1”主导产业;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近三年销售年增长率连续达3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进入我市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可不受销售收入或年增长率的限制);企业为引进的创新团队配套项目经费应不低于市、区(园区)财政资助总额。
第四条 急需紧缺外国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外国国籍并取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二)申报前在我市工作不超过1年,引进后能在用人单位连续全职工作3年;
(三)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具有一定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或获得业内较高水平的奖项、奖励、论文著作等;
4.其他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五条 海外高端创新团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新团队由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组成,人数为3-5人,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带头人和至少1名核心成员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团队带头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核心成员不超过55周岁;
(三)应为我市企业新近全职引进,申报时已到岗并与企业签订不少于项目实施周期的正式劳动合同;
(四)团队成员科研背景具有关联性或互补性,申报项目应符合我市“4+4+1”主导产业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五)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具有一定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或获得业内较高水平的奖项、奖励、论文著作等;
4.其他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六)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或近三年销售年增长率连续达50%以上的企业,引进的高端创新团队可不受国(境)外学历的限制。
第六条 支持用人单位在海外建设“人才飞地”,本地化使用海外人才,急需紧缺外国专家或海外高端创新团队在用人单位海外所设研发机构(中心)等的工作时间,可视为在宁工作时间。
第七条 海外专家工作室除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要求外,其柔性引进的外国人才,应具有较高的能力水平,在科研创新、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能为工作室做出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室每年引才不低于10人次。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区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计划申报受理、资格审查、综合评价和实地考察等工作,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立项,兑现扶持政策。
“3计划”入选项目:给予用人单位最长3年,每年每人最高60万元的引才补贴,用于专家薪酬,奖金和商业保险等。
“4计划”入选项目:按项目进度给予用人单位500万元项目资助,按到岗资助、中期评估、结题验收4:4:2的比例分期拨付。
“5计划”入选项目:给予用人单位30万元启动经费,并据实给予每个工作室连续三年每年最高30万元的柔性引才经费,用于外国人才生活费和国际旅费等。
用人单位为市属事业单位的,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用人单位为企业的,由市财政与享受资助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1:1负担,江北新区由其财政全额承担经费。遇有现行政策与本规定的类同事项,按资金从高原则,不可重复享受。
入选人才享受我市相当层次的安居保障、居留出入境便利和南京人才居住证服务等。
第九条“4计划”入选企业及创新团队,应结合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在入选后1—3年中,向市科技局提请中期评估,在入选后的1—5年中,向市科技局提请结题验收。未通过中期评估或结题验收的项目,财政资助及相关政策兑现服务自动终止。
第十条 建立本计划诚信档案制度。对有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或违规挪用资金的用人单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终止资助资格和相关政策兑现服务,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已拨款项,5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我市人才、科技等相关项目。其诚信情况记录在案,并通报省市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本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我市人才工作考核体系。市委组织部负责本计划的统筹协调,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 本计划政策具体解释和操作办法,以当年度申报通知等文件为准。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