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宇航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科研项目财务管理,规范费用报销和请款流程,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研究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宇航工程研究院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经费开支应严格遵循国家、上级单位的规定,在预算额度及范围内开支。
第三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章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代管经费和独立核算单位存款由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各类审批须由负责人亲笔签批并盖章;财务审核人员应坚守岗位职责,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切实起到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
第七条 审批人因出差等原因需授权的,邮件通知财务部备案,被授权人审批签字应附日期。授权后不得再授权。
第三章 原始单据的要求
第八条 原始凭证单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研究院财务部统一自制的凭证,以及其他自制与借款或报销请款相关的原始凭证单据。
1.发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
2.财政票据: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国(境)外票据:因国(境)外提供货、服务等产生的收款票据。
4.财务部统一自制的凭证:包括事项相关的各类表单。
5.其他自制原始凭证:包括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及批件、合同等与借款和报销请款相关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支付款项必须索取合法的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国(境)外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其中,国内票据抬头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宇航工程研究院”,不得为“客户”、“个人”或为空;票据应具备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等要素;国(境)外收据,应用中文注明相应收款单位、经济业务内容、币种、金额等关键要素。
发票和票据应开具明细,明确单价、数量、金额,如内容较多超出页面,应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用章清晰,格式正确。
第十条 各单位自制原始凭证应为原件,且字迹清楚、利于保存。各类票(单)据开具或填制有误的,应由开票单位重开(填),不得涂改和挖补。
第十一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丢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票据的复印件,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遗失的车、船、机票,需填写丢失证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持相关证明(住宿发票、会议通知、一同出差人员的票据等),经审批后报销。
第十二条 票据粘贴。应将票据按业务内容,小型票据在上、大型票据在下、从左至右错位排列,粘贴在底页上,不得超出页面,不得将票据的内容、金额等要素覆盖。
第四章 报销请款手续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报销请款单据应说明业务用途,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其中单张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应由项目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
第十四条1万元(含)以上的付款或转账,应提供合同、协议或零星购货清单等,并按合同、协议等约定,进行付款或转账。
第十五条 差旅费、公务接待、公务车使用等报销请款,按照研究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类支出原则上通过公务卡、支票(或网上银行)结算,一般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预借(付)款于付款后60日内提交发票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核销。
第十八条 日常预借(付)款、报销请款应通过网上报账系统提交。
第十九条当年取得的原始票据应在当年提交报销请款,特殊情况可延至下一年;十二月的原始票据应在次年一月内提交报销请款。
第二十条 报销请款提交至财务部后,财务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经费;报销请款的支出应与公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经费中列支。对开支内容为娱乐、休闲、健身、烟酒、旅游、消费卡(券)等与相关业务活动无关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或研究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财务部负责解释、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研究院院长批准后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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